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相對人即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送達郵費│叁佰捌拾玖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陸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元│││├─────────┼────────────┼─────┤││送達郵費│███████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元│││├─────────┼────────────┼─────┤││鑑定費用│███████元││├───┼─────────┼────────────┼─────┤││訴訟費用│███████元│││├─────────┼────────────┼─────┤││送達郵費│███████元│││├─────────┼────────────┼─────┤│二│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元│││├─────────┼────────────┼─────┤││鑑定費用│███████元││├───┼─────────┼────────────┼─────┤││訴訟費用│███████元│││三├─────────┼────────────┼─────┤││送達郵費│███████元││├───┴─────────┼────────────┼─────┤│本件程序費用│███████元││├─────────────┼────────────┼─────┤│總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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