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發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4358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簡字第6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建發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9日16時23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不特定多數人得共同收聽之告訴人 鄭新助 主持之快樂聯播網廣播電台(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現場CALL
IN節目,即辱罵告訴人: 幹你娘 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1年4月28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王雪君法官莊維澤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