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富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富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富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富男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25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竹簡字第39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67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3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易字第566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書、109年度竹簡字第1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雖附表編號1至6、8、9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6、8、9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關於「符合數罪併罰案件編號7之案由欄」部分,雖誤載為「不能安全駕駛」,「符合數罪併罰案件編號8、9之案由欄」部分,雖漏載案由即「竊盜」,然就罪刑部分均已經明確記載刑度分別為有期徒刑7月、5月、3月,就得否易科部分亦明確記載,則該回覆表雖有上揭誤載或漏載之處,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之勾選欄內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不撤回聲請1.不聲請易科罰金、2.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於其上簽名蓋指印,此有上開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受刑人表明就各該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旨尚不生影響,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共三罪││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107年8月16日晚上7││犯罪日期│107年9月1日至107年9│107年9月間│時56分許│││月7日上午10時許間之││(2)107年8月16日晚上8│││某時││時許│││││(3)107年8月16日晚上8│││││時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790號│第10790號│第12291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250│107年度竹簡字第1250│108年度竹簡字第398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19日│108年04月12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250│107年度竹簡字第1250│108年度竹簡字第398號││判決││號│號│││├────┼──────────┼──────────┼──────────┤││判決│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8年05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共二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折算一日。│折算一日。│├────────┼──────────┼──────────┼──────────┤││(1)107年10月9日20時││││犯罪日期│10分許│107年12月5日晚上10時│107年9月6日4時許│││(2)107年10月10日│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偵緝│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99號、108年度偵│第3400號│第5336號│││字第8935號│││├───┬────┼──────────┼──────────┼──────────┤││││││││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678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34│108年度易字第56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4月17日│108年05月29日│108年08月15日│├───┼────┼──────────┼──────────┼──────────┤││││││││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678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34│108年度易字第566號││判決│││號│││├────┼──────────┼──────────┼──────────┤││判決│108年05月13日│108年06月21日│108年08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30日凌晨4時│107年12月12日凌晨2時│107年12月8日中午12時│││24分許│12分許│5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46號│第4285、6949號│第1110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00號│108年度易字第82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9月09日│108年10月25日│109年05月0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00號│108年度易字第82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9號││判決││││││├────┼──────────┼──────────┼──────────┤││判決│108年09月09日│108年12月02日│109年06月02日│││確定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