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債權人夏威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銘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晴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張銘元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4)。
㈤提出債務人邱晴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