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莊振發 債務人許 陳彩雲 即 許川 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龍水 即 許川能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龍飛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龍溪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李 許素眞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素美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志松 兼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綉雯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綉棉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志楊 兼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志興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 許陳彩雲 、許龍水、許龍飛、許龍溪、 李許素眞 、許素美、許綉雯、許綉棉、許志興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許川能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志松、許志楊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欠款人即被繼承人許川能係於102年9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許志松、許志楊亦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外,依前開說明,其餘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許川能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