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莊振發 債務人許 陳彩雲許川 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龍水許川能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龍飛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龍溪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李 許素眞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素美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志松 兼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綉雯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綉棉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志楊 兼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許志興 即許川能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 許陳彩雲 、許龍水、許龍飛、許龍溪、 李許素眞 、許素美、許綉雯、許綉棉、許志興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許川能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志松、許志楊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欠款人即被繼承人許川能係於102年9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許志松、許志楊亦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外,依前開說明,其餘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許川能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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