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卓阮滿
晏新 卓明俊 原告 卓秀玲 原告 卓盈如 原告 卓沛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被告 游吉村 被告勁威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游林甘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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