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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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56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萬芯 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萬芯如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萬芯如係 張雅棋 之法定代理人,非債務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