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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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侑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侑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4、81、82、8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51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2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安保字第95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25、27頁)

111年度毒偵字緝第81號

2

海洛因(含包裝袋)

3包(驗後淨重合計2.77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319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保字第23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4、16頁)

111年度毒偵字緝第82號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19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3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安保字第8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5、17頁)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3.47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2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安保字第9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9-20頁)

111年度毒偵字緝第83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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