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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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秩字第一一五號
移送機關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警分一秩字第0九二000五八三0號函移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違法之事實如左:
(一)時間: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十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基隆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以新臺幣八百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證據足以證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卷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臨檢紀錄表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