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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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乙○○之
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