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被告 劉明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一○二年度侵訴字第七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明宏被訴乘機猥褻罪嫌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以一○二年度侵訴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吳承學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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