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洪廣明 相對人 彭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號事件審理中,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撤回起訴,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自行負擔,另本院已依前開規定於103年5月29日退還聲請人2/3裁判費在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