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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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成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件97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誤將相對人「仲泰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地址誤載為「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6樓之7」,爰請求將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中相對人「仲泰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地址更正為「台北縣永和市○○路『81』巷
12號6樓之7」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狀既將相對人「仲泰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地址誤載為「台北縣永和市○○路『82』巷12號6樓之7」,且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所記載之催告地址亦誤載為「台北縣永和市○○路『83』巷12號6樓之7」,則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