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繼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繼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繼隆因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32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繼隆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復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07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107年3月9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2月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0月2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322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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