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良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第三人良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良偉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相對人林建良、 高聖鴻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高聖鴻之住居所。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高聖鴻應將民國106年6月19日就良偉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出資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建良所有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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