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479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春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玄通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申風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含本、反訴),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事件具有本、反訴之判決,上訴人於上訴狀中載明對本、反訴均上訴,則本訴部分,上訴人係就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訴惟經本院駁回之新臺幣(下同)217,197元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另反訴部分,上訴人乃就本院准許被上訴人永申風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177,803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則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均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