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04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