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繹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姿誼 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裁第二審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