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10號聲請人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郁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詹淳涵┌───────────────────────────────────────────────────┐│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合同精機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29,400元│AO0000000│101年4月5日│││司陳慶祥│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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