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泰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