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69號聲請人 陳嘉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父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父母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父母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聲請人「本人」、「父母」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提出債務人「本人」、「父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④母親是否留有遺產?是否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與何人同住?③兄弟姊妹幾人?其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