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66號聲請人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高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18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672627號,內載金額新臺幣536,860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對高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強制執行,然查系爭本票發票人係案外人 陳雪菁 ,非高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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