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台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14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