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4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方彬彬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