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577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抗告人 袁靜如 應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停止執行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14日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此有公示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抗告人迄未依該裁定補正,其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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