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852號
上訴人 張鳳嬌 被上訴人 周有福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7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