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雅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之毛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雅惠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7樓之2住處利用網路販賣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毛衣1件,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73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之仿冒品,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7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735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之毛衣一件,經鑑定後確屬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商標權人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準此,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之毛衣一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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