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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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2009)秀民初字第812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
二、提出前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三、提出前開生效證明書、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