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9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106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具狀再聲明異議,視為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又本件係由 李念慈 以代理人身分提起,應依同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書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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