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37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呂菲雅
吳佩珊 被告 余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9,990元,及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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