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4號聲請人 金德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汧禾李東樑 之繼承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㈡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李東樑(民國110年3月18日歿)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21號裁定對聲請人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聲請命李汧禾即李東樑之繼承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李汧禾係未成年人,且有聲請選定監護人之必要。本院迭於110年6月24日、同年7月8日通知聲請人,文到7日內陳報李汧禾之監護人姓名到院,或為其聲請選定監護人並將蓋有管轄法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影本先行送院,該2通知已先後於110年6月28日、同年7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命補正函(稿)及送達證書各2紙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有補正,僅再狀稱已由親戚向法院聲請中,或稱其親屬表示業已選定監護人僅尚未登記等云云,揆諸首揭所示規定及說明,本件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限期起訴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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