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朝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第5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