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 潘朵拉 麵包坊即 周姿利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各款事項,倘有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朵拉麵包坊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其聲請狀所載內容,潘朵拉麵包坊為周姿利獨資,是聲請狀漏未記載債務人周姿利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以完整表明當事人,俾利人別同一性查核併供確認住所地以為定管轄之依據暨後續法院文書送達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以基院 麗非強 110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函通知債權人文到5日內提出債務人周姿利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能補正,即未依法表明當事人,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