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592號債權人 劉李素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美玲 、 陳秉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王美玲、陳秉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