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3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政雄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政雄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886號、97年度簡字第1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先後以97年度聲字第1828號、98年度聲字第12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陳政雄於98年4月26日入監執行,於98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仍不知悔改,於100年2月7日至同年5月6日間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前往台南市七股區大埕里大埕249號 陳啟風 所有無人居住之鐵皮屋(下稱系爭鐵皮屋),以不詳方式竊取屋內冰櫃2個、中古冷氣機3臺及屋內所有電線,共計價值約新臺幣(下同)7萬元財物得逞。嗣屋主陳啟風於100年5月6日前往查看,發覺屋內物品遭竊,並有陳政雄之母親 陳桂英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在鐵皮屋後方,乃報警處理,員警至現場勘查,在鐵皮屋內廁所採得市售杯裝飲料內吸管1支,送驗比對後,發覺前揭飲料吸管上殘留唾液DNA-STR型別與陳政雄相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全部卷證,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認據為本案之證據為適當,是可認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政雄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100年5月12日上午,伊騎乘機車欲前往臺南市七股地區找舅舅,途經案發地點之系爭鐵皮屋,因為機車爆胎,前輪卡住,伊牽著機車到前方約四、五十公尺的機車行想修機車,發現機車行沒有開,就往回牽,想說系爭鐵皮屋沒有人住,就把機車停在鐵皮屋正面騎樓下,請友人「 宏仔 」載伊返回伊位於臺南市○里區○○路○○○巷○○弄○號的家中,伊就在家裡開的早餐店幫忙,等到中午「宏仔」下班再載伊返回鐵皮屋牽車,伊返回鐵皮屋時發現機車被牽到鐵皮屋後方,置物箱被打開,裡面的香菸、零錢包、修理機車的扳手、螺絲起子都不見了,伊很生氣,因為鐵皮屋的鐵捲門沒有鎖,伊就打開鐵捲門進入鐵皮屋內,躲在鐵捲門後想要「堵」偷機車的人,鐵皮屋內會有伊使用過的吸管是因為伊怕被認為是小偷,有先在鐵皮屋一進去的房間直線走查看屋內是不是有人,伊沒有偷東西云云。
(二)經查:
1、被害人陳啟風於100年5月6日前往其所有之系爭無人居住鐵皮屋查看,發現屋內之冰櫃2個、中古冷氣機3臺及屋內所有電線遭竊,乃於同年月12日報警處理等情,業據被害人證陳在卷;而員警前往現場蒐證,在屋內廁所採得市售杯裝飲料內吸管1支,送驗比對後,發覺前揭飲料吸管上殘留唾液DNA-STR型別與被告相同乙節,亦有現場、扣案照片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7月28日南市警鑑字第100220134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2、被告對於何以案發現場採得其使用過吸管乙節,前後供詞反覆矛盾,所辯與常理不符,且本院依被告聲請,傳訊證人 陳順治黃正宏 到庭接受被告之對質詰問後,確認被告辯稱因為等候竊賊乃進入系爭鐵皮屋並留下使用過之吸管云云為不實:
(1)被告前後供詞如下:①100年9月1日,被告於警詢時陳稱:「(問:你有無前往臺南市七股區大埕里249號鐵皮屋行竊?)沒有。」「(問:
你稱未至該處行竊,為何本分局員警於100年5月12日9時許,接獲被害人報案後前往臺南市七股區大埕里249號鐵皮屋內遭竊盜案現場勘查採證,在屋內採獲棉質手套2雙、菸蒂4支及吸管2支等跡證送刑事局進行DNA型別比對,結果發現編號5吸管DNA-STR型別與你相符?請你解釋?該件竊盜案是否為你所犯?)詳細時間我忘記了,我曾騎乘KJ3-458號重機車由佳里區往七股區方向行駛,途中機車故障,我就牽著機車要找機車行修理,但機車行未營業,我就再牽著機車回頭而途經該處並將機車停放在該處鐵皮屋旁,之後我就叫朋友騎車來載我返家,不是我犯的。」「(問:你有無進入該處鐵皮屋內?)我沒有進入,我只在屋外路旁等我朋友來載我。」「(問:本分局員警於100年5月12日9時許,接獲被害人報案後前往臺南市七股區大埕里249號鐵皮屋內遭竊盜案現場勘察採證,在屋內採獲棉質手套2雙、菸蒂4支及吸管2支等跡證送刑事局進行DNA比對,結果發現編號5吸管DNA-STR型別與你相符,你有無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我真的沒有行竊。」。
②100年12月8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辯稱:「我當天早
上七點多,我要去七股玉成村找我舅舅,我想要分期付款繳納罰金,我騎○○里鎮○○○村○路上,我機車爆胎,前輪卡住了,經過鐵皮屋,我再往前牽車,在前方四、五十公尺,有機車行,我牽到那邊,但是機車行沒有開,我再往回牽,我想說鐵皮屋沒有人住,我就停在鐵皮屋正面騎樓下面,我請我朋友『宏仔』,他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載我回延平路498巷10弄8號開早餐店的家,我就在我們家的早餐店幫忙,到中午的時候我等我朋友下班載我到現場牽車,發現我的機車被牽到鐵皮屋後面,我的機車置物箱被打開,裡面的東西,香煙、零錢包、修理機車的扳手、螺絲起子都不見了,其他沒有東西不見。」「(法官問:你如何解釋有你吸過的吸管丟在被害人的家裡面?)當時我中午去牽機車的時候發現我機車被牽到後面去,我和我朋友想說有人牽我的機車,我朋友說我機車被牽過,置物箱被打開,我和我朋友躲在鐵皮屋後面看有沒有人牽我的機車,那時候已經是中午了,大概在一點多我朋友就先走了,因為他要上班,我就把我的車子牽回家裡,我朋友幫我推車。」「(法官問:你還是沒有解釋為什麼有你吸過的吸管在被害人家裡面?)我和我朋友去鐵皮屋附近的飲料攤買飲料喝,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吸過的吸管會在被害人家裡。我當時跟我朋友躲在鐵皮屋後面左側那邊,我們飲料隨手亂丟,我不知道為什麼吸管會在被害人家。我真的沒有去偷,如果我有偷我的機車不會停在那邊,而且冰箱我要怎麼載。」。並請求傳喚其舅舅陳順治及友人「宏仔」,表示:「一、我希望我朋友可以出來作證,但我只知道他叫『宏仔』(台語,音),他真實姓名及家裡住址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家住在哪裡,我再請我家人與他聯絡,他的電話在我手機通訊錄裡面,我的手機在看守所。他在我手機通訊錄裡面的名稱就是寫『宏仔』。待證事實:當天是他載我離開那個地方,並且載我去牽機車,我們在那邊等偷我機車置物箱的人。二、請求傳訊我舅舅陳順治到庭作證,待證事實:當天晚上他有打電話聯絡我,就我發生的事情我有跟我舅舅講,請我舅舅跟七股分駐所的員警講這些事情。」。
③100年12月14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改口稱:「筆錄說警
察去時我機車還在,但是警察走後我再回來我的車就不在,我從頭到尾機車都停在那邊,從早上到中午,我人沒有在現場,至於煙頭及吸管,我承認我確實有進入該屋,但我沒有偷竊,我會進去是因為我的機車被撬開,我才進去看是誰動我的機車,且我可以保證當天十二日晚上七股區員警打電話給我舅舅,他很清楚的跟我舅舅說屋主拿著我的機車上的扳手、螺絲起子到七股分駐所報警的,那應該是他偷我的東西,為什麼變成是我偷他的東西?當天晚上警察跟我舅舅說屋主發現我的機車停在他的鐵皮屋前面,拿著我的扳手、螺絲起子那些東西,說我涉嫌竊盜,請我到案說明,同時警察跟我舅舅說我已經遭通緝,通緝第二天請我順便去執行,當時我有跟我舅舅說那些情形,請我舅舅轉達給警察,說我通緝身分,不可能親自去做筆錄,我希望請屋主還有承辦員警,確實是不是因為屋主動我機車裡面的東西拿去報案,確實我機車壞在那邊,我並沒有偷任何東西,法官可以調閱前後監視器,我常常在那邊出入,我知道那條路前後路口都有監視器,我如果有在那邊監視器應該有拍到。吸管、煙蒂,我承認我有進入,但我不是進入偷東西,我機車停在那邊的時候玻璃本來就是破掉的,照片第二張,鐵皮屋玻璃正門口左側有兩個,一個是鐵捲門門口,鐵捲門半掩,我是從那邊進去的,當時鐵皮屋,我停置我機車的地方,旁邊側門口離我機車大概只有七步至十步的距離,那邊有一個手動鐵捲門,是半掩的,我是從那邊進去的,我就是躲在鐵捲門旁邊,還特地從裡面搬一個小圓凳在鐵捲門旁邊鐵皮屋柱子旁邊,躲在鐵皮屋門口角落那邊。我進去的時候也不像照片所示那麼整齊,我進去的時候裡面是亂七八糟的。」「(法官問:你的機車被撬開,為什麼要進旁邊的房子裡面看是誰撬開的?)我機車本來停在鐵皮屋大門口的騎樓下,就是照片第一張的位置,到中午的時候機車我要去牽機車的時候,就發現機車不在騎樓下,我在鐵皮屋附近找到的,當時我和我朋友,我朋友是騎著機車,我朋友騎機車在路旁找,我在鐵皮屋左側找,後來在鐵皮屋後方找到我的機車,我要牽機車,發現我機車座墊是打開的,裡面東西亂七八糟,我前面本來放著兩包香煙,還有一些雜七雜八的面紙那些,已經被翻出來了,香煙不見了,面紙、座墊下的扳手、螺絲起子、零錢包不見了,我當時很生氣,才會想說到底是誰,才會躲在,我看裡面是沒有人住,我看過玻璃前後是破掉的,沒有人住,我才會進去,因為那裡離我機車很近,且我是中午才去,我整天都沒有在那邊,況且筆錄也有說警察去的時候我人沒有在現場,誰會當賊還把機車停在那邊。飲料、煙蒂可能是當時我要堵動我機車的人留在現場的。」「(法官問:飲料是怎麼樣會在裡面?)是中午我和我朋友去牽機車時在半路上買的,我朋友沒有喝,兩杯都是我喝的,因為我人在鐵皮屋,我朋友在外面路旁。」「(法官問:飲料為什麼在裡面?)是我帶進去的。」「(法官問:機車被撬開後為什麼要進去屋子裡面?)因為我想要堵看是誰動我機車的。」「(法官問:堵人為什麼去屋子裡面找?)鐵皮屋已經沒有人住,且就在我機車旁邊。」「(法官問:你知道鐵皮屋沒有人住,為什麼還要進去屋子裡面找人?)我沒有進去裡面找人,我是在那邊堵看是誰動我機車的。」「(法官問:你就知道裡面沒有人為什麼進去裡面找?)我沒有進去找,我是在門口鐵皮屋角落那邊等,在裡面,就是鐵捲門打開的裡面。」「(法官問:你上次怎麼跟我說你是在鐵皮屋後面?上次你並沒有說你進去鐵皮屋?)因為當時怕被誤會。」「(法官問:怕被誤會?)對,我昨天就是這禮拜在監獄徒刑的時候想,也不對,我這樣反而好像說是我做的一樣,我希望既然屋主不見都是大型的東西,且我記得前後路口都有監視器,我希望可以調閱監視器,在他遺失那段期間前後應該會有貨車載貨什麼的,我絕對沒有拿這些東西離開,且我機車還在現場。還有一點,我早上機車要停放在那邊的時候,對面剛好有一個媽媽載他女兒要去上學,我還問他前面的機車行什麼時候開,他說大概八、九點,當時才七點,我機車真的是用牽的。」「(法官問:機車被偷,你躲在旁邊看有何用?)想要看是誰動我機車,我當時沒有想到那麼多,只是一時氣憤。」「(法官問:一般偷了,有幾個小偷會再回來?)我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我那時候告訴我朋友說,不要讓我抓到,讓我抓到我一定把他打死。」「(法官問:你從頭到尾只有在鐵皮屋鐵捲門進去那個柱子那邊等嗎?)我有進去看了一下,確定真的沒有人在,因為裡面亂七八糟的。」「(法官問:你幹嘛要確定裡面沒有人在?)怕人家誤會我進去偷東西。」「(法官問:你怕被人家誤會進去偷東西,你還進去人家屋子裡?)有在外面看一下確定是沒有人我才敢進去。」「(法官問:你沒事怎麼會進去人家屋子裡?)因為機車被牽到鐵皮屋後方。如果告我侵入他人住宅我承認,但我真的沒有偷,那種大型東西根本不是我一個人搬得了的東西。」「還是希望能傳訊我朋友及我舅舅到庭作證,因為當天晚上確實是我舅舅聯絡我,我有跟我舅舅說我的情形,我還跟我舅舅說,我東西在那邊不見,他拿我東西去報警,我都沒有告他竊盜,他還告我竊盜,我當天晚上還有到鐵皮屋那邊去,我要找那個屋主,他很過份,他動我東西,還拿我的東西去報警。」「(法官問:一般小偷偷完之後,有什麼理由回到現場?)不知道。」「(法官問:你跟你朋友躲在現場,可以等到小偷回來嗎?)我當時我躲在鐵皮屋門口角落,我希望看是誰會回來動我機車,因為我機車本來不是停放那邊,是被牽到後面的。」「(法官問:你在鐵捲門裡面還是外面等?)鐵捲門的後面。」「(法官問:你有進去人家屋子裡面繞一圈嗎?)沒有,我走到鐵捲門直走之後,看沒有人就退出去,沒有繞一圈,進去之後走大概十幾步確定沒有人住,亂七八糟的。」「(法官問:所以你是在鐵捲門進去那個房間裡面,確認沒有人,就在門口等,沒有再進去其他地方繞?)是。就是在那個角落進去繞一圈之後就回到鐵捲門角落那邊等,我朋友是在外面的馬路口。」「(法官問:你確定只有在鐵捲門進去的那個房間裡面,你有去其他的房間嗎?)我在那條走一下,看一下。」「(法官問:有沒有?)有,但是沒有繞到整棟,只有在鐵捲門附近而已。」「(法官問:有沒有進去客廳?)那邊沒有客廳,那是類似KTV包廂,一間一間的。我是在第一間那邊,第一間就在門口的後方。」「(法官問:你為什麼要進去確認沒有人在屋子裡面?)因為沒有地方可以讓我讓別人看不到我,因為旁邊就是鐵皮屋,鐵皮屋旁邊最理想,躲在那邊最近,且他看不到我。但是我在那邊待了四十幾分左右而已,因為我朋友中午還要上班,我就把我的車子牽走了。」「(法官問:你要進去確認有沒有人在屋子裡面,是不是因為你覺得這個屋子是有人的,可能會有人在裡面?)我是先在外面看,在玻璃破掉的地方先看,裡面亂七八糟的,我才進去,大概看一下確定沒有人,就這樣單純。」「(法官問:如果你覺得這是沒有人的房屋,沒有人的廢棄屋子,你為什麼要進去看有沒有人在裡面?)因為他從外觀看起來滿新的,但玻璃破掉,天花板塌陷,我想這應該也是有人家的,所以我才進去看確定沒有人,我才在那邊等,但另一方面我也是怕人家誤會我進去幹嘛,確定沒有人,我就躲在角落觀察我的機車,我也是擔心有人在裡面會有人誤解我是偷東西。」「(法官問:所以你也知道隨便進入別人家的屋子裡面,很容易被誤會是要偷竊?)是。」「(法官問:一般人為了要避嫌,是不是無緣無故不會跑到別人的屋子裡面去?)是。可是我的機車確實是被牽到後面去,我的東西也是在那邊遺失的,所以我才會想說到底是不是有人動我機車,我才想要躲在旁邊堵他,這包括當天晚上我接到電話我還去那邊想要找屋主,因為他為什麼拿我的東西去報警。」「(法官問:為什麼上次庭期我問你能不能解釋你吸過的吸管為什麼會出現在案發的鐵皮屋裡面,你跟我說你沒有進鐵皮屋,你不知道為什麼吸管會在鐵皮屋裡面?)因為這個禮拜以來我仔細想想,我不坦白講,法官會誤會,因為我也是怕說被誤會我進去裡面偷東西。」。
④100年12月29日,本院依被告聲請傳訊其舅舅陳順治及「宏仔」即黃正宏,其二人分別證述如下:
證人陳順治證稱:「法官問:100年5月間,警察是否有跟你
說在找你外甥?)有,他說有一輛機車查出來是我大姐的,因為我住在分駐所旁邊所以有認識,他說陳桂英是否你大姐,我說是,他說一輛機車停放在鐵皮屋下面,鐵皮屋裡面的東西不見了,我說怎麼會這樣,他說有可能是你大姐騎的,有可能是別人騎的。」「(法官問:那時候警察怎麼來找你?)警察問我說那台機車是陳桂英的,陳桂英跟你什麼關係,我說陳桂英是我大姐,他說她的機車放在一間鐵厝的什麼地方,他沒有說什麼地方,他說人家的東西丟掉了,他很著急,我會怕,我說這跟我大姐有什麼關係,他說有可能不是你大姐騎的。」「(法官問:你怎麼會找到你外甥?)我有打電話,打第一天、第二天,我打好幾通,我不知道我外甥的電話。」「(法官問:你怎麼會找你外甥?那不是你大姐的機車,你怎麼會找你外甥?)我心裡想說有可能是他騎的,我大姐跟我說摩托車是我外甥騎出去的,我也很生氣,因為當事人的地方是在我們村莊裡面,大家都熟悉,我有打電話,有一次他有來接,我罵他,你要做什麼事情不要在我們村莊作,在這裡我不能立足,我有跟他講,他有跟我講說他機車壞掉放在那裡,就這樣。」「(法官問:他就只有跟你講這樣嗎?)是陳政雄跟我講的。」「(法官問:他有沒有跟你講其他的?)沒有,他說他機車壞掉,他沒有錢,他說前輪爆胎,沒有錢去補修,他要找他朋友來幫他牽回去,他有這樣跟我講。」「(法官問:他說他沒有錢補輪胎,要請他朋友?)對,我有跟他說對面有摩托車店,你為什麼不要叫他補,他說他沒有錢。」「(被告問:你是否記得當天你打電話給我母親之後,我母親告訴我,我有打電話給你,在電話中我朋友有跟你說,說他去載我的時候,發現我機車的東西不見,我朋友跟我說,那我也要告那個屋主竊盜,你是否有印象?)你知道你舅舅我是腦中風,你說的那麼久的事情我是真的都不太記得了,你突然叫我來,我也莫名其妙。」「(被告問:我記得是五月十二日,因為隔天我就進來執行,當天晚上我跟我朋友打電話給我舅舅的時候,我有跟我舅舅講,舅舅你明知警察跟你說我通緝第二天,你叫我去警察局協助調查,我怎麼敢去?舅舅,我有這樣跟你說?)當然,警察問我我就應該跟你講。」「(被告問:舅舅,我有跟你說我機車壞掉停在那邊,麻煩舅舅你把我說的事情告訴警察,有沒有?)你打電話跟我說機車壞掉停在那邊,你現在這樣講我記得了,我當時有跟你說,如果你沒有做的話,你就要去警察局說清楚。」。
證人黃正宏證稱:「(被告問:100年5月12日那天早上我是
否在你上班之前打電話請你來載我?)是。」「(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被告?)認識。」「(檢察官問:認識多久?)從小認識,我與他哥哥是同學。」「(檢察官問:100年5月12日當天早上被告有跟你通過電話嗎?)有。」「(檢察官問:幾點?)在早上七點到七點半之間,他說他機車故障,要我到七股載他。」「(檢察官問:對話內容?)沒有記那麼多,因為當時我在佳里工作,在被告家附近的一個工地工作。」「(檢察官問:被告打電話跟你說他在哪裡,為什麼要載他?)他說他人在七股,我問他在那邊做什麼,他說他機車壞了,要我載他,我說我上班快來不及了,後來他一直拜託我,我沒有辦法,就打電話跟我老闆說,後來被告又打電話來,我就去載他。」「(檢察官問:當時幾點?)我忘記了。我是七點十分從我佳里戶籍地出門,到工地不用十分鐘,被告又打電話來。」「(檢察官問:你上班之前有無去找被告?)我在去工地途中接到被告電話,當時我人還沒有到工地,他說他機車壞了要我載他,我怕我上班來不及,後來我跟被告說不然你等一下,我打電話給我老闆說要慢二十分鐘上班,要被告等一下再打,我就去買早餐,打電話給我老闆,我老闆說可以晚一點,我才去七股濱海公路附近去接被告。」「(檢察官問:你去哪裡接被告?)七股濱海公路,大寮過去,靠近三合村那裡。」「(檢察官問:附近有無鐵厝?)有,附近有很多海產店,兩旁都有。」「(檢察官問:【提示警卷第11頁照片】你是否在此處接他?)是。
」「(檢察官問:是否這個鐵厝旁邊?)不是,當時被告有走到路邊等我,我叫他往東方向走,因為他要回佳里,我說你一面往佳里方向走,我一面騎,就可以等到。」「(檢察官問:你接到被告之後發生什麼事情?)回家了,我接被告回家之後我就去上班,因為他家就在我工地附近。」「(法官問:你接被告回家之後,你們還有無再回去那個鐵皮屋嗎?)有,中午休息時間,我有回去幫他弄機車,他的機車壞掉,我在路上有問他什麼情形壞了,他說前輪沒有氣,我說是否輪胎破掉,他說不是,後來我就回去拿打氣筒,載他回去要試著打氣看看,幫他把機車牽回來修理。」「(法官問:就只有這樣子而已嗎?)是。」「(法官問:你中午有跟他回去是不是?)是,我做到中午十一點半休息,他本來要我載他,我說我來不及,等我中午休息幫你弄,順便牽回來。」「(法官問:你們有無在鐵皮屋裡面停留?)沒有,機車牽出來之後,我們在那邊打氣,不到十分鐘。」「(法官問:你們中午回去的時候除了發現機車的前輪沒有氣之外,還有沒有發現機車有什麼異狀?)沒有。」「(法官問:你們有無進去鐵皮屋裡面?)沒有。」。
⑤證人陳順治、黃正宏分別為如上證述後,被告又改稱:「(
法官問:你說你會進去鐵皮屋,是因為跟宏仔在裡面等小偷?)他沒有進去,他是在外面,當時我跟他講你在外面看有無任何人,因為已經過了八個月,我不知道他到底記不記得,這段期間我服刑之後跟他就沒有再聯絡了。」「(法官問:可是宏仔剛才說他中午跟你回去的時候沒有發現機車有任何異狀?)所以我才說他記錯了,當天晚上我打電話給我舅舅的時候,連同宏仔一起跟我舅舅講,說我東西在那邊不見,對方告我竊盜,我是不是也要告他竊盜,宏仔就把我的電話拿過去,說我現在跟你講我裡面放十萬元,我十萬元不見了,我要告對方竊盜。我舅舅曾經中風過,可能記不清楚,因為已經八個月了,且自從我進來執行根本沒有再跟他們提到這件事情。」「(法官問:可是他連當天早上去載你的時候,他還先去買早餐都記得很清楚?)因為當天早上是我一直拜託他,中午他休息載我去牽機車,他說他還要上班,不能拖延太久,我去的時候找不到機車,我說你去外面看有無任何人,我去後面看看,我繞到鐵皮屋後面,發現我的機車在那邊,我的東西不見,在那邊發現時是我知道,宏仔不知道,宏仔是晚上回來我舅舅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告訴宏仔我東西不見,所以當時宏仔在外面找我機車的時候,我人在鐵皮屋,是我在那邊不是宏仔在那邊,我東西不見是我回來的時候我告訴宏仔,所以宏仔才會那麼生氣,和我一起打電話給我舅舅,我機車故障是宏仔載我去牽機車回來,因為當時七點多我不知道要找誰,只有宏仔比較早上班可以找他。」「(法官問:你上次說你朋友跟你在那邊一起等,後來因為你朋友要趕著上班,沒辦法了,所以你們才離開?)是這樣沒錯,但他是在外面,只有我在鐵皮屋,鐵捲門後面。」「(法官問:你上次還說你有跟你朋友說不要讓你抓到小偷,如果抓到一定把小偷打死?)對。」「(法官問:這樣你朋友對於這件事情印象應該很深刻?)是,但我那時候我講這些話的時候都是晚上,都是我跟我舅舅通完電話之前我就請宏仔跟我舅舅講,講說我機車壞掉,宏仔載我牽機車回來,叫宏仔跟我舅舅解釋,叫我舅舅跟員警講,轉達我的意思。那是宏仔下班四、五點的時候跟他講的,我晚上還去找屋主,那時候宏仔就沒有跟我去了。」「(法官問:你們後來離開是因為宏仔要上班是不是?)是,但是他是在外面。」「(法官問:我剛才問宏仔,『你們』有沒有進鐵皮屋,他說沒有?)他是沒有跟我進去,他從頭到尾都在外面,我是沿著鐵皮屋旁邊找我的機車。」「(法官問:為什麼要就進去鐵皮屋的原因說謊?宏仔剛才說沒有跟你一起進去等小偷?)所以我才說記錯了,我們沒有在那邊等小偷,只有我自己去牽機車,發現機車被撬開東西不見,我才到鐵皮屋後方,宏仔當時在外面沿著道路找我的機車,他根本就不知道。」「(法官問:你說那時候宏仔在外面沿路找你的機車?)是。我叫他沿路找看有沒有任何人,因為我機車停在那裡,怕我人在那裡,有人跑到旁邊去。」「(法官問:如果宏仔不知道你的機車被竊這件事,你為什麼要請求傳訊宏仔?)他是在傍晚才知道我東西在裡面被撬開,裡面東西被偷,當天他跟我去牽機車時,發現機車沒有在現場,我叫他沿著路找看看,我去鐵皮屋附近看看,我走到鐵皮屋後面,才看到我的機車停在那邊,然後宏仔還在沿著路找,我那時候看到我機車被撬開,東西被翻開,我就鑽進去鐵捲門底下,當時是中午宏仔載我去牽機車,我們在路上,就是鐵皮屋再過去那邊有一家『茶的魔手』,我們就是在那邊買茶喝,因為我知道要牽機車回去要牽三公里,怕會口渴先買起來,我就把該飲料拿到那邊,事情就是這樣。說句實話,今天我如果要當賊,不會把機車停放在那邊,且我在那邊等的時候,還刻意從地上撿一個煙灰缸把抽完的煙蒂撚熄,再把飲料放在旁邊等人家抓,我也知道煙頭隨便丟,如果鐵皮屋燒起來,我變成放火,所以我特意在地上撿一個煙灰缸把煙蒂撚熄,有人當賊當得那麼笨嗎?且屋主那些東西,當時中午我躲在鐵皮屋後面,裡面都是空空的,那些東西根本不是那時候不見,一定是早就不見了,我記得玻璃那些什麼的早就破掉了。」「(法官問:【提示本院卷第17頁】你在準備程序的時候說你朋友說機車被牽過,置物箱被打開,你和你朋友躲在鐵皮屋後面看有沒有人牽你的機車?)第二次開庭的時候我有說,我想想,我怕我如果沒有老實講,會被誤會我進去裡面偷東西,那些話確實有隱瞞,但我是怕被誤會,事實上宏仔是傍晚才知道我東西不見,就是我舅舅通知我母親,我母親說我涉嫌竊盜,我就去跟我朋友說,我朋友那時候才知道的。」「(法官問:【提示警卷第3頁】警察那時候問你吸管為什麼在鐵皮屋裡面,你說你沒有意見?)當時製作筆錄時員警不聽我說一直叫我認,什麼都沒有給我看,就只有拿DNA就叫我簽名,那時候我在服刑警察來提訊的時候我整個人都慌了,去到那邊就一直叫我認,我也沒有什麼印象,他有拿照片給我看,但我說不是我偷的,我解釋他不聽我說,他說沒有關係,看法官聽誰的,他科學辦案。我跟警察說我機車故障停在那邊,警察根本不聽,他說你不用講那麼多,反正現場就是有你的煙蒂,我們就是科學辦案,問我有沒有意見,我當然就是沒有意見。」「(法官問:警察那時候問你為什麼在鐵皮屋裡面,你也沒有解釋?)因為當時他問我的時候說我竊盜,說這沒有什麼罪,叫我認罪,我說我沒有作,警察拿DNA照片給我看,問我怎麼會進去,我當時怕被人家誤會我偷東西,所以我一直說我沒有進去,但我也跟警察說我機車故障,不信可以問對面的媽媽,對面有個母親七點的時候要載女兒去上學,我牽機車到她門口,問他機車行幾點開,當時我跟警察解釋,警察不聽,他說這是竊盜案件,小小案件,就認一認,就拿DNA及照片給我看,我跟他解釋,他說你怎麼解釋我怎麼寫,到底有沒有,我還是說沒有,當時我是怕被誤會說我進去裡面偷東西才說我沒有進去鐵皮屋,所以第二次開庭的時候我想說我沒有老實講會被誤會有作,所以我就說了。」。
(2)本院基於下述理由,認為被告前揭辯解內容均為不實:①整理被告上揭供詞前後矛盾情形如下:
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均矢口否認竊盜犯行,辯稱當天
因機車壞掉停在系爭鐵皮屋前,請朋友載伊返家,中午回來牽車時發現機車遭竊,一時氣憤與朋友躲在鐵皮屋後想等小偷回來,飲料是和朋友中午回來牽機車時在路邊飲料攤買的,喝完後隨手亂丟,伊沒有進入系爭鐵皮屋,不知道為何吸管會在鐵皮屋裡云云,觀其前開辯詞,始終只有解釋為何被害人會發現其母親陳桂英所有之機車會停放在系爭鐵皮屋後,對於員警為何會在系爭鐵皮屋內採得伊使用過之吸管,均無法回答。
事隔約一星期,被告除延續先前對於機車為何停放於系爭鐵
皮屋後之解釋,辯稱當天機車壞掉云云外,就其使用過之吸管為何出現在系爭鐵皮屋內,改口稱:有進入鐵皮屋內躲藏等待小偷,警詢及準備程序時因為怕被誤會才說沒有進入鐵皮屋云云,並表示載伊回去牽機車的友人「宏仔」與伊發現機車遭竊後,「宏仔」騎機車沿路找伊的機車,伊想說鐵皮屋沒有人住,就進去躲在鐵捲門後方要等小偷,因為鐵皮屋外觀看起來蠻新的,但玻璃破掉,天花板塌陷,伊想說這應該也是有人的,怕鐵皮屋裡面有人誤會伊要進去偷東西,就進去鐵皮屋裡面第一個房間直線走了十幾步確定沒有人住,伊當時在鐵皮屋裡面大概待了40幾分鐘左右而已,因為伊朋友中午還要上班,伊就把機車牽走了,伊還跟朋友說,那個小偷不要被伊抓到,被伊抓到伊一定把他打死,伊當天晚上接到舅舅陳順治的電話問伊警察在找伊,問伊機車為什麼停在人家失竊的鐵皮屋後面,伊也有跟舅舅講伊的情形,伊舅舅說警察說屋主有拿伊機車上的扳手、螺絲起子去報警,伊跟舅舅說伊東西在那邊不見,屋主動伊的東西,伊沒有告屋主竊盜,屋主還告伊竊盜,伊晚上還有去鐵皮屋要找屋主理論云云。
俟本院依被告聲請,於100年12月29日審理期日傳喚證人陳
順治及「宏仔」黃正宏到庭接受被告對質詰問,證人陳順治對於100年5月12日員警詢問其大姊陳桂英之機車為何停放在失竊鐵皮屋旁,其非常緊張,陳桂英告知機車是被告騎出去的,其很生氣,打電話跟被告說要做什麼事情不要在村裡做,村莊裡面大家都很熟悉,這樣其沒有辦法在村裡立足,被告跟其講機車停在鐵皮屋旁是因為前輪爆胎,被告沒有錢去補等當時情形均記憶相當深刻,就事發時各項細節均能清楚陳述,而被告以誘導方式主詰問證人,當天證人打電話來時,被告有跟證人講機車東西不見,是否有印象等語(公訴人未異議),證人則表示沒有印象。證人黃正宏亦到庭證稱:當天早上七點到七點半之間,證人正要去工地上班的途中,被告打電話說機車故障,要證人去七股載他,證人說上班快來不及了,被告一直拜託,證人沒辦法,就打電話跟老闆說要晚20分鐘上班,之後就去買早餐,再打電話給老闆,老闆說可以晚一點,證人才去載被告,中午休息時間證人有幫被告回鐵皮屋弄機車,被告說機車前輪沒氣,證人問是不是輪胎破掉,證人說不是,證人就回去拿打氣筒,載被告回去試著打氣看看,幫被告把機車牽回來修理,當時他們中午回去,除了機車前輪沒氣之外,沒有發現機車有什麼異狀,也沒有進去鐵皮屋裡面,機車牽出來之後,他們在鐵皮屋那邊打氣,過程不到10分鐘等語,並未證稱被告機車有失竊,亦未證稱有在鐵皮屋等待小偷、有在該處停留40餘分鐘等情事。
而被告亦未敢直接詢問證人黃正宏其機車有無遭竊、有無二人共同在系爭鐵皮屋等待竊賊乙事,僅表示:證人記錯了云云(本院卷第78頁)。
證人陳順治及黃正宏離庭後,被告又改稱:「宏仔」在外面
沿著道路找伊的機車,伊在鐵皮屋找,伊到鐵皮屋後方發現機車被牽到那邊時,「宏仔」還在外面找,伊看到機車被撬開,東西被翻開,看到鐵皮屋的鐵捲門是半開的,就鑽進鐵捲門底下,「宏仔」沒有跟他一起進去鐵皮屋,是到他們都回去後,傍晚伊才告訴「宏仔」機車失竊的事,「宏仔」也很生氣,跟伊一起打電話給伊舅舅陳順治云云。惟「宏仔」既有在道路上沿途找被告的機車,為何會不知道被告機車失竊之事?若不知道被告機車失竊,「宏仔」為何要在路上找被告的機車?況常人發現自己機車遭竊,必然相當氣憤,被告亦自承其當時非常生氣,才會躲藏起來要等小偷回來,竟沒有在第一時間告知同行友人,而遲至「宏仔」幫其牽機車回來,傍晚才告訴「宏仔」此事,是否符合常理?被告辯稱在鐵皮屋待了40幾分鐘云云,亦與證人黃正宏證稱只幫機車打個氣就離開,全程不到10分鐘等語不符。而以臺灣社會之治安,雖未達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程度,機車失竊畢竟非如吃飯、睡覺般稀鬆平常,若確有發生必然印象深刻,而證人陳順治對於當天警察如何對其提起其大姊陳桂英機車停放在失竊鐵皮屋外,其如何找到被告,還叮囑被告不可在家鄉作案,否則其無法在鄰里立足等細節經過均能清楚陳述;證人黃正宏則對當天上班途中接到被告電話,還先去買了早餐才去接被告亦證述歷歷,其二人對於被告機車失竊乙事竟均無印象?經被告直接以誘導方式詰問證人陳順治是否記得機車失竊乙事,證人陳順治仍然表示沒有印象;至於證人黃正宏部分,被告甚至不敢直接詢問有關機車失竊之事,僅淡然表示證人記錯了云云。
②何況一般竊賊撬開他人機車置物箱竊取其內物品後,返回之
機率微乎其微,被告亦陳稱:「(法官問:一般小偷偷完之後,有什麼理由回到現場?)不知道。」(本院卷第33頁背面)。又被告亦知系爭鐵皮屋「外觀看起來蠻新的,應該也是有人家的」(本院卷第34頁背面),其亦擔心遭人誤會才先進去鐵皮屋確認其內沒有人在,則被告既知該鐵皮屋「有人的」,裡面可能有人,屋主也可能隨時會來查看,若被發現,其可能被誤會要進入該鐵皮屋竊取物品,竟為等候明知幾乎不可能返回現場的竊賊,進入他人所有、屋主隨時有可能前來查看之鐵皮屋內躲藏?此亦與一般人之正常思考及行為模式不相符。
(3)則被告前後供詞一變再變,對於其使用過之吸管出現在系爭鐵皮屋內的原因,先是無法回答,僅表示機車失竊,與友人共同躲在鐵皮屋後方等待竊賊返回現場;事隔一星期,表示思考過後,決定承認有進入鐵皮屋內等待竊賊,惟並非進入鐵皮屋行竊,請求傳喚其舅舅陳順治及友人「宏仔」以證明其機車確有失竊之事實;經證人陳順治、黃正宏到庭結證接受被告對質詰問,雖就100年5月12日當天事發經過均能鉅細靡遺陳述,惟對被告機車失竊乙事則均無印象,經被告直接誘導詰問證人陳順治,證人陳順治依然表示不記得被告機車有失竊,而證人黃正宏則表示當天中午回到系爭鐵皮屋,僅將被告之機車牽出打氣就離開,全程不到10分鐘等語,被告雖有對質詰問證人黃正宏之機會(本院卷第78頁),竟不敢直接詢問證人有關機車失竊之事,僅淡然表示證人記錯了云云。觀諸被告辯稱為等待其亦不知會為何原因返回竊盜現場之竊賊,進入他人所有、屋主可能隨時前來查看之鐵皮屋內躲藏之辯詞,亦顯與一般人正常思考及行為模式不符,顯然其辯稱機車失竊,進入系爭鐵皮屋等待竊賊云云為不實。而被告既始終未能為其進入系爭鐵皮屋之原因提出合理解釋,且始終閃爍其詞、飾詞狡辯、企圖卸責,先謊稱未進入系爭鐵皮屋,不知為何其使用過之吸管出現在鐵皮屋內;之後又謊稱係因機車失竊,進入系爭鐵皮屋等待竊賊,綜合被害人陳啟風證稱系爭鐵皮屋事後發現屋內物品遭竊等情如前述,顯然進入系爭鐵皮屋竊盜前開物品之人,即為被告無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3、至於起訴書指稱被告係打破系爭鐵皮屋之窗戶進入住宅行竊,惟:⑴被告始終辯稱其進入鐵皮屋時,窗戶已遭打破,其係自半掩之鐵捲門進入等語,而依被害人陳啟風於警詢時陳稱:「(問:該空屋多久無人居住?有無管理人員?多久查看一次?)約2年多無人居住。無管理人員。我大約2-3個月查看一次。」等語,則該鐵皮屋既長時間無人居住,屋主於100年5月12日發現遭竊前亦已長達2、3個月未前往察看,無法排除窗戶係由他人基於不明原因打破之可能性,卷內亦無其他直接證據,或其他足夠據以推論系爭鐵皮屋窗戶確為被告所打破,被告亦係以此方式進入系爭鐵皮屋竊取物品等事實之證據,自不得認定被告係以毀越安全設備之方式進入系爭鐵皮屋;⑵被害人表示系爭鐵皮屋已長達2年多無人居住,自非屬住宅。又被告所竊取之冰櫃、冷氣機等,固然體積龐大,搬運不易,惟被告可能以工具輔助方式竊取前開物品,於卷內無任何事證足以推論有他人涉入本件竊案之情形下,自無從認定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有任何共犯參與。另被告固可能使用工具,惟卷內亦無任何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所使用之工具對人之生命身體具備危險性,而屬凶器。再被害人陳啟風陳稱其約2至3個月前往查看系爭鐵皮屋1次,而被害人係於100年5月12日前往報案前約1星期即100年5月6日前往系爭鐵皮屋查看後發現屋內物品遭竊,故本件犯罪事實發生時間應為100年2月7日至同年5月6日間之某日,被告所騎乘之機車雖被發現停放在系爭鐵皮屋,被告辯稱停放原因係因機車故障,嗣證人黃正宏亦證稱確有此事,惟竊盜行為與機車故障之日非必然為同一天。另被告雖請求調查案發現場之監視器錄影帶,惟本院基於前開事證及說明,已足認定被告本件竊盜犯行,前開證據調查之聲請核無必要,均附帶敘明。
(二)論罪科刑:
1、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謂為逾越門扇,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卷內一切事證不能證明被告陳政雄係打破系爭鐵皮屋窗戶而進入屋內竊盜如前述,依其上揭供述,僅能認定其係自鐵皮屋當時半掩之鐵捲門進入屋內,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並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門扇或其他安全設備」加重要件之適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2、爰審酌被告前有1次侵占案件、1次詐欺案件、6次施用毒品案件、3次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其中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09號、97年度簡字第886號、99年度易字第1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4月、6月確定(其中94年度易字第309號、99年度易字第1576號判決部分分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不良;其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進入他人無人居住鐵皮屋內竊盜,迄未賠償被害人陳啟風,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已婚,育有二名分別年僅11、3歲之幼子、幼女,現分別由其妻及父母扶養,入監前以擔任肉品送貨司機為業,每月收入約36,000至37,000元左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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