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27號原告昌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顯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7,117元,應繳裁判費46,8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337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