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91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美月
楊琮翔 楊承修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麗霖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利益,侯美月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4,364,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
684元;楊琮翔部分為4,00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楊承修部分為4,408,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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