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富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富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分別有所明定。另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自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應執行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之理念以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5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楊富男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6、8至10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案業經受刑人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存卷可憑,是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案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及其間隔、侵害法益態樣、犯罪動機與手段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亦有於上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中使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勾選表示無意見等情,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瑩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共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日至107年9月7日10時許間之某時000年0月間⑴107年8月16日19時56分許⑵107年8月16日20時許⑶107年8月16日20時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90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90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250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250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98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19日108年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250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250號108年度竹簡字第3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9日108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0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65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9曾經新竹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⑴107年10月9日20時10分許⑵107年10月10日107年12月5日22時許107年9月6日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699號、108年度偵字第8935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0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678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34號108年度易字第566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5月29日108年8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678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34號108年度易字第5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3日108年6月21日108年8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5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14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89號編號1至9曾經新竹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30日4時24分許107年12月2日2時12分許107年12月8日12時5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46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85、6949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1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00號108年度易字第82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9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9日108年10月25日109年5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00號108年度易字第82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9日108年12月2日109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674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78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93號編號1至9曾經新竹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311號)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0日11時1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12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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