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鄧雅妃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並說明最新之任職狀況及平均薪資為何。
二、受扶養人 黃暘順 已成年,請說明其是否有就學等無法自行營生,仍須由聲請人扶養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學生證、在學證明等)。並請提出其112年度綜合所得及財產歸戶資料。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黃暘順目前申領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之狀況有無變更,若有,現領取上開給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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