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李文河 被告 黃麗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6,000元,應繳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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