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4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496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李振威
被   告  吳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496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間與原告訂立美國
運通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乙張,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
款期限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
息。詎料被告自102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目前尚積
欠原告106194元,雖經原告屢為催討,迄未清償等情,為此
爰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6194元及自起訴狀
送達翌日(即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9%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美國運通卡申請書暨約定條
款、美國運通卡消費電腦紀錄單等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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