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3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 楊榮泰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11月18日起至85年5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票據內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84年11月22日向第三人楊榮泰借用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85年5月18日止,並開立本票1紙為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納3個月之利息,尚欠本金共1,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楊榮泰於98年6月2日死亡,上開債權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於98年8月20日由聲請人乙○○繼承並登記為其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3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219│田│867.36│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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