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16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所載發票日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