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9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937號原告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複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宗樂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2行關於「13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23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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