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於96年4月27日、5月2日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