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
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忠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281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游忠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游忠諺前於、民國101、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5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毒偵字第4775號、第489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103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9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
103年11月27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①於97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7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3月、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②於98年間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簡字第3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①②二案,合併執行,已於101年8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102年4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游忠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二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供被
告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
施用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5年5月4日簡式審判筆錄第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主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地│行為方式│查獲經過│證據│主文│││點(民國)│││││├──┼──────┼────────┼────────┼────────┼───────┤│一│於103年7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3年7月19│1.桃園市政府警察│游忠諺施用第二││︵│18日晚間9時│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日下午2時40分許│局桃園分局被採│級毒品,累犯,││105│許,在桃園市│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在桃園市桃園區│尿人尿液暨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年│桃園區「桃園│並吸其煙氣之方式│中正路60號4樓「│真實姓名與編號│,如易科罰金,││度│觀光夜市」附│,施用第二級毒品│壹網棧網咖」為警│對照表(見103│以新臺幣壹仟元││審│近友人住處內│甲基安非他命1次│查獲,並扣得如附│年度毒偵字第28│折算壹日。扣案││易│││表二所示之第二級│14號卷,下稱偵│如附表二所示之││緝│││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卷一,第32頁)│物,沒收銷燬之││字│││1包,及其所有供│。│,如附表三所示││第│││施用第二級毒品甲│2.臺灣檢驗科技股│之物,沒收。││28│││基安非他命所用如│份有限公司濫用│││號│││附表三所示之玻璃│藥物檢驗報告(│││︶│││球吸食器1個,始│見偵卷一第58、││││││查悉上情。│59頁)。││├──┼──────┼────────┼────────┼────────┼───────┤│二│於103年12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3年12月2│1.新北市政府警察│游忠諺施用第二││︵│1日凌晨2時│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日下午2時5分許│局土城分局偵辦│級毒品,累犯,││105│許,在桃園市│璃球內燒烤並吸其│,為警在桃園市桃│毒品案尿液編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年○○○區○○路│煙氣之方式,施○○○區○○街○○號1│及姓名對照表(│,如易科罰金,││度│附近友人住處│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樓查獲,經其同意│見104年度毒偵│以新臺幣壹仟元││審│內│非他命1次│採尿送驗後,結果│字第229號卷,│折算壹日。││易│││呈甲基安非他命陽│下稱偵卷二,第│││緝│││性反應,始悉上情│10頁)。│││字│││。│2.臺灣尖端先進生│││第││││技醫藥股份有限│││27││││公司濫用藥物檢│││號││││驗報告(見偵卷│││︶││││二第9頁)。││└──┴──────┴────────┴────────┴────────┴───────┘附表二: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4公│││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克,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驗餘毛重合計0.3979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5日編號UL/2014/││││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58││││頁)。│└──┴───────────┴────────────────────────────┘附表三: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玻璃球吸食器│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