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A兼法定代理人A
A上三人共同告訴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60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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