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色情書刊如附表之備考欄編號1至編號43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88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詳如後附表備考欄編號1至編號4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88號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色情書43本之詳如後附表備考欄編號1至編號43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附表:【註:扣押物品清單如下備考欄編號1至編號43所示之色
情書刊共計43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