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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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乙○○於警訊之證詞。
3、被害報告、保管書各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