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竹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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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竹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竹調字第112號聲請人 張正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 」,並未明確記載相對人之名稱,經本院通知補正後,雖記載相對人為「培英街45、47號大樓住戶管委會」,惟此乃門牌號碼之註記並非管理委員會之名稱,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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